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创业板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已基本完成,正在等待批复。 与此同时,深圳市政府金融办公室的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深圳市最近通过了《关于扶持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措施》,加快培育中小企业上市后备资源。此前,记者了解到,浙江、辽宁等地的有关部门也在推出有关措施,积极支持企业走向将来的创业板。
“独立”的创业板
“目前,根据社会各界的意见,证监会在创业板的标准上进行了进一步修改,更加注重市场投资的风险控制体系建设,可以说中国的创业板市场建设已经是水到渠成。”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长陈东征最近在有关场合表示。
记者了解到,从2007年开始,证监会就开始通过各种方式广泛讨论研究创业板的管理办法。其中,对于创业板的地位问题一度成为讨论的重点之一。而在目前的修改稿中,《管理办法》最终确立了一个重要指导思想,即“在中小板之外建立独立的创业板”。
一位曾经多次参加《管理办法》起草讨论的人士告诉记者,确立创业板的独立地位,有利于突出对高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吸引力,实行更加适应创业企业投融资需求和风险管理要求的制度安排,形成创业板市场特色。
记者进一步了解,经过几年的讨论研究,《管理办法》形成了作为新兴市场建设创业板的鲜明特点。一是在发行条件方面针对创业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定量标准与定性规范要求;二是强化保荐人责任,要求保荐人对公司成长性、自主创新能力作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三是设立单独的创业板发审委;四是实行网站为主的信息披露方式,增加创业板市场风险特别提示;五是在公司治理方面从严要求,强化控股股东责任;六是加强交易所监管职能,充分发挥一线监管作用。
三大主体内容
据透露,《管理办法》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作出有关规定,共计六章,具体包括总则、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管与处罚、附则等内容。
记者了解到,根据最近一次修改,《管理办法》形成三方面主体内容。
一是对发行人公司治理提出从严要求。根据创业板公司特点,在公司治理方面参照主板上市公司从严要求,要求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强化独立董事履职和控股股东责任。发行人及其股东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二是改进发行信息披露,增加创业企业透明度。对于招股说明书,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内容上突出创业企业特点。《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在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预先披露;同时明确规定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说明书前,发行人及其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以广告、说明会等方式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
三是加强风险警示 |